各单位、项目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校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对计划采购仪器设备的单位,在申报我处的拟采购设备的技术参数中,重申如下要求:
1、拟采购设备不允许指定产品的品牌型号或厂商,要防止因照搬某一特定产品的参数,而造成潜在指定的现象发生。否则会造成只有单一品牌单一型号的设备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
2、根据国家对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将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由此可能会产生因投标人家数不足造成废标的结果,影响采购计划的执行。请在申报技术参数时慎重考虑,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为了及时圆满完成我校的政府采购工作,望各单位尽快传达并落实以上措施。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