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现有资产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财务司《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司〔2013〕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专用设备;
3.通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整合资源、共享共用、配置合理、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评估、处置;固定资产的统计、清查、监督;向学校和上级部门通报固定资产状况等。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有偿、有效、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促进固定资产的整合与共享共用;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须提交学校研究决策。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类别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统一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置。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实物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对全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负责对全校文物、陈列物等资产的管理。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的植物、道路等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产的管理。
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资源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分为校、院(所、中心)两级负责制。学校根据法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审批全校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调拨、处置,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有权对学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整合、共享。学校所有下属单位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负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单位负责人责任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负管理责任,各部门应确定分管资产的领导及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包括各级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发展需求,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建造、调剂、报废等方式合理配备学校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条形码”管理方式,条形码是固定资产的唯一“身份”。固定资产验讫手续办理后,将固定资产条形码粘贴在对应的资产实物上,以备随时核查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处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学校各部门所占有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优化资源配置,尽量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及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学校有权进行调剂、调拨或处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处要会同学校各有关责任部门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并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和各行政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固定资产使用种类、数量。各部门主管领导、资产管理人员变更要进行固定资产清理,资产移交档案应严格管理,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各部门人员调离、退休、职务任免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的房产、土地不能转为对外投资。凡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固定资产,必须经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做对外投资处理或办理租赁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根据资产性质、资产价值分级进行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
单台件10万元(不含)或批量价值20万元(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按相关程序报山西省教育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单台件10万元(含)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核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自行组织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报废处置,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于单台件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及相关专家再次组织鉴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报学校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的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应于每年5月、10月进行资产盘点,对拟报废资产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处置,对继续在用资产进行内部清查并对在用资产的使用状况、使用效益做出数据统计分析。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定期编报学校固定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及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依据与分析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预算提供依据。
第六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依法监督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各部门内部监督管理与学校监督管理、审计监督、教职工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
1.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固定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 占有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1. 前期缺乏论证,盲目购置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浪费的;
2. 未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严重丢失的;
3. 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 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5.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固定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学校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附有实施细则,在执行时两者一并共同使用。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2: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3:太原理工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外置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4:太原理工大学人员退休、调动、职务任免与机构变动等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5: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赔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