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拟退休人员、调动人员、职务任免与机构变动等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拟退休人员、调动人员固定资产移交:
(一)拟退休人员、调动人员,应根据固定资产账,对其账户下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件核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对相应资产进行调整,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教职工固定资产移交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人事处接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的移交表后,给予办理退休、调动手续。
(二)仪器设备主要移交内容:
1.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
2.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3.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三)教学、科研人员延退期间,暂不进行资产移交手续。
(四)到达退休时间而拒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者,从退休之日起暂停发放本人生活补贴,办理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后补发。
(五)凡坚持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强用固定资产者,由该人员所在单位上报学校主管理部门并收回其占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条 职务任免固定资产移交:
(一)若固定资产不随职务任免人员而发生使用单位变动时,则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进行相应调整。
(二)若固定资产随职务任免人员而发生使用单位变动时,由原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里进行调拨,并将调拨单签字盖章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调拨手续。
第三条 机构变动固定资产移交
(一)在接到学校机构变化(合并或拆分)正式文件时,各单位首先对现有资产统一进行细致的账物清查,确保资产账和实物账保持一致。
(二)同时提出固定资产分割(或合并)方案,明确新的资产管理员名单,在单位领导及新任资产管理员监督下,对分割(或合并)固定资产进行调整,调整须具体落实到使用人、存放地点,并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