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
第三条 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操作导致设备损坏;
(二)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
(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和丢失;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六)属于个人领取、保管、借用的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等),因被盗、遗失等造成损失。
第四条 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相关负责人证实,并经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确实难以避免的,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造成设备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的固有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造成使用中的损坏;
(三)经过批准,实行新的实验,虽采取防御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因公使用时被盗抢或因此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有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开具报案记录的;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自然灾害等)。
第三章 赔偿标准
第五条 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维修费;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三)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导致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额计算办法:
计算公式:赔偿金额=设备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见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附后)
已使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年度差
加权系数(0.5-1):依据是损坏还是丢失、责任的大小、损失的原因,以及是否及时报告等情况而定。
超出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赔偿比例按照2%计算。
说明:生活办公两用便携设备因携出校外发生被盗、被抢等事故,需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报案记录等),可按以上计算公式,加权系数按0.5计,但赔偿金额不得低于设备原价值的5%。
第四章 赔偿处理权限
第七条 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院(所、中心)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单台(件)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院(所、中心)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单台(件)价值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所在院(所、中心)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 产 类 别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运输车 |
|
1 |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
15年 |
2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0年 |
3 |
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三轮摩托车 |
8年 |
4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大型计算机 |
10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
8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
4-10年 |
4 |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
6年 |
5 |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
5-10年 |
6 |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
5-8年 |
三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5-8年 |
2 |
电冰箱 |
10-15年 |
3 |
洗衣机 |
8年 |
4 |
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0-15年 |
5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10年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
15年 |
五 |
专用设备 |
|
1 |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2 |
道路清扫设备 |
10年 |
3 |
电子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 |
6年 |
4 |
音响设备 |
10-15年 |
5 |
通讯设备 |
9年 |
6 |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
8-12年 |
六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7-12年 |
七 |
机械设备 |
10-14年 |
八 |
动力设备 |
11-1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