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17〕4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各级固定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保证各单位今后拟报废固定资产按时顺利进行,现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重点与注意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高度重视。
1、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经充分论证和技术鉴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任何二级资产管理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2、对于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拟报废固定资产的鉴定:
由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专家组(副高级职称以上)对本单位所有拟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单价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三人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会同现场鉴定。
3、对于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拟报废固定资产,需提供以下材料:
资产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鉴定书、单位处理决定、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处置对外投资损失的,还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文件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债权或股权损失说明书等。
4、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原则上每年5月、10月各集中进行一次。各使用单位对拟报废固定资产组织鉴定,并在本单位发布拟报废固定资产公告(期限为3天)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附件1: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