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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12/14 15:17 管理员 点击:[]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办学的基础条件。为了加强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管理,规范管理工作程序,提高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效益,确保此类固定资产资料完整和准确,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土地是指学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学生公寓用房、食堂用房、职工生活用房、其他设施用房、临时简易用房等;建筑物包括运动场地、道路、围墙、水塔、雕塑、亭、廊、阁、桥梁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线路(电话线路、网络线路)、输电线路(电力线路)、水气管道(通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树木等。

第二条 凡是在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新建、临建、装修的各类建筑物(房屋、道路、围墙、运动场、喷水池、雕塑、树木等)及室内外工程(各类管网)等无论建筑经费来源如何,所有权均属学校,必须纳入学校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明细账以及房屋使用登记、调配备案管理。新建或拆除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增报减。

第四条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明细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报表形式定期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处、计划财务处核对,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五条 学校新增土地,征地完毕后,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或后勤保障处及时将全部征地手续及地面附着物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上交学校档案馆归档。资料复印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土地使用证或政府批文及相关材料进行建账。

第六条 学校立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后,计划财务处将决算报告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或后勤保障处将竣工验收证明、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工程概况及配套附属设施明细等有关资料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房屋资产的建帐:

1.新建房屋建帐:已投入使用并做了工程决算的建筑物,以计划财务处形成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办理房屋验收表一式三联,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一联,计划财务处一联,国有资产管理处一联,作为建立和核对房屋及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已投入使用不能及时进行工程决算的房屋及建筑物,验收投入使用后六个月之内,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按计划投资开具“验收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先建立固定资产帐,待决算单出来建帐时再核增或核减。其中,住宅用房报后勤保障处备案。

2.改造、维修房屋建帐:若整栋房屋改造,维修费用达200/平方米以上,恢复原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或增加原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由房屋及建筑物建设的主管部门(后勤保障处或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在维修工程完成后,出具“验收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验收单凭据办理房屋资产财务帐。

3.建筑物使用后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具有建筑物功能的附属物,由经办单位填写“验收单”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帐。

4.基建工程中可移动设备建帐:基建工程中可移动设备在基建项目中统一报帐,工程中可移动设备清单及设备合同复印件一份,在房屋移交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建帐手续。

第八条 接受捐赠或调拨的各类房屋及建筑物原则上必须产权明晰,学校应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处凭房地产权证、评估报告、捐赠或调拨等相关证明,办理入帐手续,并以评估价入固定资产帐。

第九条 拆除产权属学校的房屋及建筑物,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办理有关拆房审批手续,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主管部门实施拆房,并及时将相关拆房审批手续及拆房合同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凭有关审批手续及拆房合同注销房地产权证及固定资产帐户,并到计财处销帐。

第十条 出售或转让产权属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凭有关合同注销产权证及固定资产帐户。完清手续后,相关产权资料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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