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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6/12/14 15:34 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以及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08139号】文件精神,依照《太原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方式。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

(二)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报损,指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固定资产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

2.经技术鉴定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技术进步等原因,失去使用价值或使用价值过低;

4.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

5.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或因规划发展需要拆迁的房屋;

6.因规划发展需要变更的土地。

二)固定资产报损:意外丢失被盗,或由相关部门或个人原因丢失。

(三)无偿调拨: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化时变更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一)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处置须经充分论证和技术鉴定。

(三)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先报批、再处置”的原则。

(四)任何二级资产管理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需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鉴定

第七条 所有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分级组织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填写在《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中。

第八条 鉴定权限:

(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专家组(副高级职称以上)进行鉴定。

(二)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三人专家组鉴定,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会同现场鉴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 审批权限

(一) 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处务会通过后报主管副校长,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二)固定资产单价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处务会通过后报主管副校长,主管副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审批通过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审核,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报山西省财政厅审批。

各级管理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原则上每年5月、10月各集中进行一次,凡需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后,资产管理员网上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单位鉴定后签字盖章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全校发布拟报废资产公告,对于能调剂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需求单位可提出校内调拨申请。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调剂后的拟报废资产,根据拟报废资产价值与数量确定鉴定方式。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及相关材料,汇总拟报废处置资产,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并向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报批。

(五)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六)因各种原因致使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申请报废处置时须提交:责任认定鉴定书、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等;

(七)对未达到使用年限不能继续调拨使用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学校从严控制,同时向使用单位按照固定资产规定的使用年限平均收取折损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文件批复处置资产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相应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处置资产结果作为学校和计划财务部门预算安排和配置资产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固定资产其它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经山西省财政厅批准、山西省教育厅备案确认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应优先进行再利用。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可再利用的仪器设备和家具进行另行单独记账,具体规定如下:

() 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对于一些校内教学、科研工作无法使用,但能满足学校对口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可以适当捐赠处理;因扶贫等学校工作需要捐赠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拟对外捐赠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捐赠申请,并附受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决定捐赠或无偿转让的有关文件、受让方、捐赠或无偿转让协议等,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进行捐赠。

(三)具有历史文物价值和教学展示价值的可留作展示。

(四)作为教学科研、拆装实践或大学生科技实验活动留用的,使用单位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报废仪器设备(零配件)领用登记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经山西省财政厅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山西省财政厅实物库统一回收,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评审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太原理工大学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家具)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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