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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1/10/19 11:28  点击:[]

太原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资源,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整合资源、共享共用、配置合理、效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有偿、有效、合理使用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整合与共享共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统一领导”是指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归口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条块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分级负责”是指国有资产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院(所、中心)为国有资产具体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责任到人”是指国有资产在登记入账时明确具体责任人,责任人对其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别由以下部门归口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和实物形态实施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实物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对全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家具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台账的管理;负责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负责全校文物、陈列物品等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的植物、道路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登记入账、拆除下账、使用、维护、维修及效益考核等管理。

图书馆负责对学校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购置、登记、保存、使用;建立、维护和管理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产实物总账和台账。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货币性资产的管理、全校资产总账的财务归口管理。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交接和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商誉、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拥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进行经营与管理,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负责建立经营性资产实物总账和台账,其活动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

上述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分工确定,如果学校机构发生变化和调整,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院(所、中心)两级负责制。学校根据法规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审批全校国有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置,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有权对学校所有资产进行整合、共享。学校所有下属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直接管理和维护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行政“一把手”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定一名资产管理员。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占有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确定资产管理负责人,主管本单位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同时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资产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确保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界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四)配合完成对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鉴定和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及使用管理

第十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包括各级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求,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造、调剂等方式合理配备学校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学校所占有的各类资产每年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校外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凡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经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做对外投资处理或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出租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冠名权无形资产等处置的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货币形态资产处置的审批,科技处负责知识产权类资产处置的审批。学校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归口部门会同审计处、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核鉴定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处置”的原则,必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学校统一进行处置,各单位、部门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处置,因擅自处置或管理原因丢失的国有资产须经济补偿。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运输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后,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批复文件,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等手续。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依法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各单位内部监督管理与学校监督管理、审计监督、教职工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进行经济补偿: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严重丢失或损坏,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采购造成资产闲置浪费的;

2.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丢失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造成资产严重损坏或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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