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资效益,建设能够切实促进人才培养、助力“双一流”建设的实验室,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太原理工大学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财[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情况,划拨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校基础实验平台、专业实验平台、专业实践基地、实验室安全建设及其他学校重点规划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适用于实验室硬件建设,含实验室设备购置、大型仪器配件购置、安全设施设备购置、技术更新、安全环境改造等项目。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专款专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督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 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保障安全,助力‘双一流’建设”为宗旨,对实验室建设经费进行科学管理,切实提升经费使用效益。
2. 建设“实验室项目论证专家库”,全盘考虑、充分调研、科学论证,为学校制定科学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建设一批使用需求大、专业覆盖面广的校级、院级实验平台,提升学校实验室建设水平。
3. 对实验室建设经费执行“学院申报、学校论证、项目实施、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绩效考评”的闭环式、项目化管理流程。
4. 加大实验室安全项目的支持力度。
5. 建设实验室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实验室建设及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的动态管理。
6. 对于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安全管理领导组”审议。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各单位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整体规划,统一申报,申报前必须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做出较为精确的预算计划;
2. 各单位申报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学生教学实验需求,切实保障教学实验的顺利开展;
3. 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隐患,加大安全项目的申报力度;
4. 各单位申报项目时必须充分考虑项目的共享性和使用效率,优先申报服务专业覆盖面广的项目;
5. 申报项目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安全建设内容需同时推进,得不到安全保障的项目不可申报;
6. 校内如已有一定规模的同类实验室项目,不重复申报。
第三章 立项流程
第七条 学院申报:每年3月份进行,各二级单位对未来三年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科学规划,以提升人才培养水平为目标,通过充分论证、调研考察,拟定需学校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学校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环节实施论证,形成《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报告》(见附件2),论证内容主要包括:
1. 项目本身的必要性、可行性;
2. 从节约资金的角度对项目预算的科学性进行论证;
3. 从保障安全的角度对项目的完整性进行论证;
4. 对所论证项目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第九条 项目优化: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负责人对申请项目进行优化调整,根据需要修改《立项申请书》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正式立项:通过学校论证的项目正式纳入学校项目库。每年初,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建设经费额度,以“安全优先、确保重点”为原则确定当年拟支持项目及经费额度。建设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见附见3),该项目正式立项。项目一经立项,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对项目内容进行随意修改。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要确保在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建设,并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经费结算。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照《立项申请书》、《责任书》对所有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见附见4),对未按照建设内容及进度进行建设的项目作出书面警告,如经综合评估,该项目当年无法完成经费结算,则重新核定经费额度,并顺次启动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结项验收: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由建设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对照《立项申请书》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逐项核实、逐项验收,形成《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见附见5)。对于无法通过验收的,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整改后再次验收。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项目完成后次年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照《立项申请书》中的“预期效益”部分进行考评,并形成《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考评报告》(见附见6)。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中,经费使用应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项目完成后的资金余额,由学校统筹规划,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及大型仪器共享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实验室建设经费投入的重要参考依据,影响未来一年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2: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报告
附件3: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责任书
附件4: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附件5: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6: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绩效考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