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我校“双一流”建设的重要支撑,开放共享能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学校在优先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校内外用户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使用绩效,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确保设备充分发挥使用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除特殊专业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开放共享。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所)二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通过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共享系统分为校级共享平台和院(所)级共享平台:
(一)校级共享平台:包括分析测试中心全部仪器设备;各院(所)所有权属于学校、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面向多学科应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相应院(所)提出申请,经学校论证审核批准。
(二)院(所)级共享平台:对通用性强、具备共享条件的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申请开放共享。由所在院(所)提供共享仪器设备目录,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单位统筹安排提供运行环境条件、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组建本学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二级子平台纳入校级共享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校级共享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接受学校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共享平台运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修订;(二)负责校级共享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目录的核定与更新。组织价值100万(含)以上因特殊技术原因未纳入校级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三)负责院(所)级共享仪器设备的准入审核,发布共享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五)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评估考核的审核和监督;(六)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分析测试中心是面向学校和社会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测试平台的主体,是学校分析测试的重要基地和学科交叉创新平台。主要职责是:(一)通过共享平台,面向校内外提供分析测试服务;(二)负责所属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向共享平台提供、发布、更新仪器设备功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内容以及测试送样条件要求等信息;(三)负责所属仪器设备测试费用、价格标准的核算与申报,经学校核准后在共享信息平台公开发布,严格执行并接受用户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四)加强技术队伍建设,通过共享平台发布培训、讲座信息,开展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培训,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增强共享平台的参与度和互动性;(五)逐步通过培养和选拔自主操作用户,力争实现全时段运行,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六)负责所属仪器设备运行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所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负责所属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各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确保本单位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的实施细则;(二)负责所属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成分析测试、加工制备和设计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三)在共享平台发布仪器设备功能指标、技术参数、服务内容以及测试送样条件要求等信息。通过共享信息系统完成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公开和更新、数据填报相关工作;(四)负责所属仪器设备测试费用、价格标准的核算与申报,经学校核准后在共享信息平台公开发布,严格执行并接受用户和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五)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要将平台和设备运行效益考核结果与本单位二级绩效考核有效结合,体现“激励机制,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章 平台运行管理
第十条 共享系统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绩效评估”的网络信息化运行模式,是支撑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平台,平台旨在提供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查询、预约使用、开放管理、计时计费、远程监控和数据收集统计等功能,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对于进入共享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其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须登录学校共享系统,按照共享系统的规范要求,认真填报仪器设备的品牌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范围、开放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完成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注册。
第十二条 用户可通过共享网络信息平台查询设备,利用网络方式预约使用,预约时需说明样品情况,以及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以便设备管理单位提前做好准备。设备管理单位须按照确保本单位优先使用、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提供校外服务的顺序进行妥善安排;共享系统对此有专门设置。
第十三条 用户与设备管理单位确定预约时间后,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在使用仪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设备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和卫生。测试结束后,设备管理单位须做好使用记录登记,明确具体收费金额并请用户确认。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如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设备管理单位可定期培训一定数量的研究生担任兼职设备操作员,经考核给予专业实践培训认证。
第十五条 为保障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正常启动运行,学校将每年拨专项资金列为开放共享基金。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过院(所)申请、学校审定可列入开放基金资助体系,其开放服务工作接受学校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纳入学校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各管理单位须及时升级改造和更换。纳入校级平台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要及早规划,提前纳入下一年度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项目当中;同时,对院级平台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学校将根据仪器需求量及运转状况予以适当支持。
第十七条 为平衡各校区共享工作的运行状态,以及考虑跨校区申请共享的事项,学校将适度予以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所属单位要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依法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共享服务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对于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开放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既缺乏标准又无可参照的,按照以下成本要素核定仪器设备的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实验材料费用、实验用水电气等消耗费用、房屋占用、设备折旧耗损费用、设备设施维修费用、技术人员劳务费用、其它开放服务性费用。
第二十一条 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单位负责自主申报,经由所在单位3-5名专家审查确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的收费标准在校园网公示,并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于校内、校外的不同情况,参照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体现对校内开放服务的收费优惠。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学校财务部设立共享服务收入专用账户。各单位所有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该账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全校各单位仪器设备共享测试费税后收入的10%作为学校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基金,由学校统筹支配,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平台维护与共享基金补充;测试费收入的90%归入各单位在学校财务部设立的测试费专用账户,由各单位根据要求进行支配(其中9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成本经费;10%用于维护各单位仪器共享平台正常运行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类分析测试人员的酬金性费用由各二级单位制定标准,最多不高于开放共享服务成本经费的40%。在编人员酬金纳入各单位二级绩效发放;研究生酬金参照科研项目劳务费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发放;外聘人员按外聘劳务合同结合实际工作量发放。
第五章 共享效益考核和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年度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研究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服务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二级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采用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形成本单位的自评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附证明材料。由国资处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评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我校所有仪器设备收费服务应纳入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单位未经审批备案,不得从事任何对外收费服务,不得自行确定或擅自更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一旦发现将按学校规定追究其相应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不遵守统一安排,违反共享机制,故意拖延校内共享,私自更改、损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设施设备、网络信息环境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并按学校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原《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实施细则(试行)》(〔2013〕16次校长办公会议)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