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
为维护我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高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等相关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均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现要求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或接受捐赠单位依据相关资产交接单、发票、捐赠协议等凭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增加手续。捐赠方约定用途的,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