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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试行)

2010/05/06 11:05 管理员 点击:[]

太原理工大学房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用房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系指产权隶属太原理工大学的除家属住宅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学校成立“校公房管理与改革领导组”,领导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组成,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组负责全校公房改革和重大问题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房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并代表学校授权各部门使用和经营,对不同位置、不同性质的房屋进行评估,评定收费标准或采取招标定价,确保房产资源调节费的交纳;学校计划财务处开设“房产资源调节费”专户,收缴全校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对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根据学校批准的公房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

2.负责全校公用房的日常分配和调整。

3.负责组织鉴定房屋的使用性质并对不同性质的房屋进行评估。

4.负责和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并督促各单位缴纳公用房调节费。

5.负责对全校公用房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和各部处是学校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和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和调整方案。

3.负责本单位公用房档案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

4. 负责向学校缴纳本部门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 “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用房单位根据用房面积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建立公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借助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公用房的弊端,提高公用房的利用率。

第六条 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共分四类:(1)行政办公用房;(2)教学、科研用房;(3)后勤服务用房;(4)产业、商业用房。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直属部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八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用于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学实验室、计算机房、绘图室、陈列室、展览室、学生文体活动室、科研用房等。

第九条 后勤服务用房,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包括办公用房、设施用房、服务用房三类。

第十条 产业用房是指学校用于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的用房。商业用房是指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用房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相关费用。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并根据不同类型用房,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各类用房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暂定如下:

1.行政办公用房不低于:50/m2·年。

2.教学用房不低于:50/ m2·年。

3.科研用房不低于:50/ m2·年。

4.后勤服务用房不低于:50/ m2·年。

5.产业用房: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的用房不低于100/ m2·年。

6.经营性用房:按《太原理工大学经营性房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房产资源调节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用房房屋使用性质如需改变,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房屋结构;不得私自改建、扩建;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租赁、投资、入股、抵押等。

第十四条 新建筑验收后,使用单位迁入前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公用房调整时,使用单位要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未经学校许可,各使用

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和调整房屋。

第十六条 因工作任务变化、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房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房源,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还原工作用房。由于工作需要仍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公用房建立使用情况记录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每年对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为保持学校公共教室内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占用学校公共教室办各类培训班,违者将按收费额度加收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用房使用面积每年核定一次,每年六月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当年各单位各类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算出房产资源调节费,交由财务处收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否则,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从各单位的经费中扣除,或收回所占房屋。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建设的房屋,10年内免缴公用房调节费,第十一年开始按规定进行交纳。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只对二级单位实施公用房直接管理,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房产资源调节费的5%用于房屋的维护、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太原理工大学关于公用房改造和搬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