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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退休、调动时公用房屋和资产移交的规定 (校资【2010】3号)

2011/11/09 10:29 管理员 点击:[]

为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各类用房有效使用,教职工在退休、调出、校内调动时,要履行资产核查移交手续和房屋移交(退房)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一、退休人员(含延聘到期人员)在接到人事部门退休文件的一个月内,要向原单位履行办公用房移交(退房)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若退休人员退休后确因教学科研任务未完成需要继续使用者,应向原所在单位重新提出用房申请,由原所在单位视其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情况,酌情安排用房并确定用房期限,使用期间,按《太原理工大学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使用期满将用房交回原单位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履行退房手续者,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相应收费标准的2-5倍,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

二、校内调动人员在接到人事部门调动文件的半个月内,要向原单位履行办公用房移交(退房)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调出人员在原所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办清资产移交手续和退房手续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在资产移交中,如有资产损坏、丢失要说明情况,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要按原价赔偿。

五、本规定从学校下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太原理工大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修订)

下一条:太原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科研周转用房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