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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大型仪器设备需求论证工作的通知

2023/06/16 13:17  点击:[]

学校各二级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研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研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施行)》(晋科发﹝2016﹞21号)、《山西省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晋科发﹝2022﹞151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购[2018]1号和《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申购论证实施办法(试行)》(校资﹝2021﹞4号)文件,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20万元及以上,简称大仪,下同)统筹配置,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学校大型仪器对社会企事业科研教学机构开放共享,避免重复购置以及独占独享,促进学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形成良性循环。现将2023年度大仪申请购置与需求论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大仪的申请购置需求论证采用院级和校级两级进行。所有仪器设备由各二级单位组织(院级)集中论证后,汇总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需求论证申请材料及前期准备材料(见附件1和附件2),由国资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组(外聘专家不少于80%)举行校级论证。国资处不接受单独课题组的分散申购论证。

凡各单位在2023年、2024年有仪器设备购置需求的、无论经费来源或经费目前是否落实,都必须经各二级单位论证通过后,汇总20万元以上仪器设施设备申请纳入校级集中申请购置需求论证,通过后一同列入本年度预算采购计划。实现无论证不采购,无论证不验收。

2、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提高政治站位,要根据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的客观需求予以把关,从学院专业设置以及学科学术的融合发展高度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有相关专业背景教师或实验人员专人专项负责。各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购置申请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提交的购置论证大型仪器,必须预先落实仪器安置场地(物理空间)、安全运行保障条件(水电冗余保障、温度湿度保障、防尘防震保障、防电磁干扰保障、防静电保障、防射线泄露保障等)、安全技术应急预案完善情况、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等客观条件,经院级专家组论证确认满足上述条件和安全要求后,方可提交国资处集中校级论证。如若后期发现申购人和课题组不具备申购大仪的客观条件,将取消下一年度的购置资格,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通报。

3、校级论证由国资处组织,聘请相关领域高级专家分组分批对各二级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书进行集中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需审计处、财务部、研究生院、本科生院、科研院等共同审核,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后,方可提交招标采购中心列入招标采购项目库。

4、本通知明确各二级单位大仪申购人是代表学校采购的主体责任人,要求其前期须对所购置设备进行横向纵向详实的调研比对,并站在维护学校利益的高度,严格按要求从购置需求的商务部分明确仪器设备的质保期以及履约保证金,同时需要如实填写申购设备通用名称,杜绝使用“系统”或“平台”等模糊词汇规避查重。一经发现类似现象,对该申购课题组通报处理,取消本年度所有大型设备的购置资格。

5、国资处将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集中评审论证,对如下情况将从严把关:(1)仪器设施设备通用性不高,可通过其他测试、化验或加工等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购置大仪的;(2)学校已有类似大仪且年使用机时较低的;(3)不纳入学校共享实体平台统一管理的。

6、集中申请购置需求论证优先支持同意纳入共享实体平台的大仪。凡拟用“双一流建设”、科研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等公共财政经费购置的科研教学仪器必须纳入共享实体平台开放共享。

7、论证以当年需购置的大型仪器为主。请各二级单位务必于2023年6月25日前提交20万(含20万)以上大仪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至国资处,其中纸质版(一式二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请提交至明向校区行政楼709室国资处(联系人:张老师0351-3176265)。同时,电子版发至邮箱569598442@qq.com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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